指定管辖是指当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某些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,或者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时,由上级法院依法指定其他法院行使管辖权。以下是具体的规定和步骤:
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,一般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。
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,则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。
基层人民法院通常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,除非法律有其他规定。
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(如审判人员需要回避)不能行使管辖权时,可请求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。
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,协商不成时,可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管辖。
管辖权争议应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,协商不成时逐级上报至共同上级法院。
共同上级法院根据案件性质、影响范围等因素,指定下级法院行使管辖权。
指定管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相关法院及当事人。
《民事诉讼法》第37条和第38条对此有明确规定。
原受理案件的法院在接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后,不再行使管辖权。
以上是指定管辖的基本规定和程序。